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ღ✿◈,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ღ✿◈、正常和效率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ღ✿◈,制定本规则ღ✿◈。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ღ✿◈。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遵守本规则ღ✿◈。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ღ✿◈,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ღ✿◈,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ღ✿◈,提供航空气象服务ღ✿◈。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ღ✿◈。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ღ✿◈。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ღ✿◈。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ღ✿◈、机场气象台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ღ✿◈,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ღ✿◈。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ღ✿◈,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ღ✿◈。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ღ✿◈。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ღ✿◈,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ღ✿◈,坚持统一规划ღ✿◈、科学合理ღ✿◈、资源共享的原则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ღ✿◈,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ღ✿◈。
第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ღ✿◈、共用的原则ღ✿◈,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ღ✿◈。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ღ✿◈,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ღ✿◈。民用机场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ღ✿◈,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ღ✿◈。
第十三条民航局在每个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机场气象台承担气象监视台的职责ღ✿◈。
(一)收集ღ✿◈、处理ღ✿◈、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ღ✿◈;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ღ✿◈,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ღ✿◈;
(六)收集ღ✿◈、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ღ✿◈;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ღ✿◈,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ღ✿◈;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ღ✿◈、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ღ✿◈。
(七)收集ღ✿◈、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ღ✿◈,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ღ✿◈;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ღ✿◈、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ღ✿◈。
第二十条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国际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ღ✿◈;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为航空器飞行提供航空气象服务ღ✿◈。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安排未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ღ✿◈、气象探测ღ✿◈、气象预报及气象设备维护维修工作ღ✿◈。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观测ღ✿◈、气象探测ღ✿◈、气象预报及气象情报交换和发布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气象业务系统ღ✿◈、设备ღ✿◈。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制定ღ✿◈、发布ღ✿◈、修订和补充运行手册的制度ღ✿◈,并保持运行手册持续有效ღ✿◈。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手册ღ✿◈,保存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气象人员查阅ღ✿◈。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ღ✿◈。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ღ✿◈。
(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ღ✿◈,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ღ✿◈,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ღ✿◈;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ღ✿◈,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ღ✿◈。
第三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ღ✿◈,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ღ✿◈,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ღ✿◈,并按规定保持有效ღ✿◈。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ღ✿◈,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要求持照上岗的航空气象工作ღ✿◈。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ღ✿◈,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ღ✿◈、岗位培训和考核ღ✿◈。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ღ✿◈,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ღ✿◈:
第三十八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及有关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承担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的岗位实习ღ✿◈。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ღ✿◈、培养专业技术人才ღ✿◈,不断提高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ღ✿◈。
第四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气象专业人员技术档案ღ✿◈,气象专业人员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人员执照ღ✿◈、培训记录ღ✿◈、业务考核等内容ღ✿◈。
第四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由气象观测员在地面通过人工方式或利用设备对本机场及其跑道ღ✿◈、进近着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ღ✿◈、连续地观察和测定的活动ღ✿◈。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项目包括云ღ✿◈、主导能见度ღ✿◈、垂直能见度ღ✿◈、跑道视程k8凯发官网ღ✿◈、气象光学视程ღ✿◈、天气现象ღ✿◈、地面风ღ✿◈、气压ღ✿◈、气温ღ✿◈、湿度ღ✿◈、最高气温ღ✿◈、最低气温ღ✿◈、降水量和积雪深度等气象要素或量值ღ✿◈。
第四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由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组织ღ✿◈,由气象观测员在观测值班室ღ✿◈、观测平台或者观测场实施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观测环境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探测环境的要求ღ✿◈。
(八)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以下简称月总簿)ღ✿◈、《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以下简称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ღ✿◈,参与本机场气候志或气候概要的编写ღ✿◈。
第四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ღ✿◈、运行方式k8凯发官网ღ✿◈、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ღ✿◈,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ღ✿◈、空中交通服务部门ღ✿◈、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或修订本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ღ✿◈,并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ღ✿◈。
(一)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ღ✿◈。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ღ✿◈;其他运输机场气象台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ღ✿◈;
第四十九条气象观测人员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ღ✿◈、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ღ✿◈,遵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规定进行观测ღ✿◈。气象观测的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ღ✿◈、准确性和比较性ღ✿◈。
第五十条气象观测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记录的规定将观测记录分别记录在例行观测簿ღ✿◈、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ღ✿◈。
第五十一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和报告的规定以电码格式和缩写明语形式编制ღ✿◈、发布机场天气报告ღ✿◈。
(一)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观测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1小时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ღ✿◈;
(二)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24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ღ✿◈,应当在与本机场相关的本日首次飞行任务起飞前3小时至本机场飞行活动结束ღ✿◈,发布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ღ✿◈;其他时间可以发布由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者自动气象站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ღ✿◈;
(三)实施非24小时观测的通用机场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发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的频次ღ✿◈;
(四)按照规定每半小时发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每日24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半小时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ღ✿◈。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数据输出格式的有关规定采集和存储自动气象观测系统ღ✿◈、自动气象站的数据ღ✿◈。
第五十三条气象探测是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利用天气雷达ღ✿◈、风廓线雷达ღ✿◈、激光雷达ღ✿◈、气象卫星ღ✿◈、雷电探测ღ✿◈、风切变探测等设备或者系统对气象要素以及天气系统所进行的观察和测量ღ✿◈。
第五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航空器ღ✿◈,在飞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观测和报告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ღ✿◈,在国际航线上飞行时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观测和报告ღ✿◈。航空器观测分为例行观测ღ✿◈、特殊观测和其他非例行观测ღ✿◈:
(一)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ღ✿◈,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和时间间隔对气温ღ✿◈、湿度ღ✿◈、风向ღ✿◈、风速以及颠簸ღ✿◈、积冰等进行例行观测和报告ღ✿◈;
(二)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ღ✿◈,遇到或者发现严重颠簸ღ✿◈、严重积冰ღ✿◈、严重的山地波ღ✿◈、伴有(或者不伴有)冰雹的雷暴ღ✿◈、强尘暴或者强沙暴ღ✿◈、火山灰云以及火山喷发前的活动或者火山喷发时ღ✿◈,应当进行特殊观测和报告ღ✿◈,并尽快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ღ✿◈;
(三)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ღ✿◈,当出现未列入航空器特殊观测项目的天气现象ღ✿◈,如风切变等ღ✿◈,并且机长认为会影响航空器安全和运行效率时ღ✿◈,应当进行非例行观测ღ✿◈,并尽快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ღ✿◈。
第五十八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收到话音方式的航空器观测报告ღ✿◈,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立即发送给本飞行情报区气象监视台ღ✿◈、本地区气象中心ღ✿◈。地区气象中心收到话音方式的航空器观测报告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给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五十九条航空天气预报是气象预报员对机场ღ✿◈、飞行情报区ღ✿◈、管制区域等飞行空域预期气象要素的发生及变化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ღ✿◈。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ღ✿◈、着陆预报ღ✿◈、起飞预报ღ✿◈、区域预报ღ✿◈。
第六十一条除机场气象站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气象预报室ღ✿◈。气象预报室及其气象预报员的职责如下ღ✿◈:
第六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一份新的预报ღ✿◈,即自动取消以前所发布的同类的ღ✿◈、同一地点的ღ✿◈、同一时段或者该时段的某一部分以及该时段的某一时刻的任何预报ღ✿◈。
第六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持续检查已发布的航空天气预报ღ✿◈,按规定及时更正k8凯发官网ღ✿◈、修订发布的预报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
第六十六条机场气象台制作的机场预报应当对其预报时段内机场预期的地面风ღ✿◈、主导能见度ღ✿◈、天气现象ღ✿◈、云和气温进行分析和说明ღ✿◈。
第六十七条机场气象台以TAF电码格式制作ღ✿◈、发布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ღ✿◈、更正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k8凯发官网ღ✿◈。
第六十九条机场气象台应当在与本机场相关的本日首次飞行任务起飞前3小时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FC)ღ✿◈,之后按规定时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ღ✿◈,直至当日飞行活动结束ღ✿◈。
第七十条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服务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时间发布有效时段为24小时或者30小时的机场预报(FT)ღ✿◈。
第七十二条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修订报ღ✿◈、机场预报更正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的ღ✿◈、所更正的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ღ✿◈。
第七十三条着陆预报应当指明机场地面风ღ✿◈、主导能见度ღ✿◈、天气现象ღ✿◈、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的重大变化ღ✿◈,以满足本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和距离本场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器的需要ღ✿◈。
第七十五条着陆预报应当由附加在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或者特殊天气报告之后的该机场气象情况预期趋势的简要说明组成ღ✿◈。着陆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为2小时ღ✿◈。
第七十六条起飞预报应当描述机场跑道及爬升区域特定时段内预期的地面风向和风速及其变化ღ✿◈、气温ღ✿◈、修正海平面气压以及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航空运营人之间协定的任何其他要素的情况ღ✿◈。
第八十条区域预报应当对航空器飞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大气温度ღ✿◈、风ღ✿◈、重要天气现象及与之结合的云进行分析和说明ღ✿◈。
第八十三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ღ✿◈、制作和发布的低层区域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ღ✿◈。
第八十四条民航气象中心以预告图形式发布的区域预报应当至少包括全国范围内的高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ღ✿◈、中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ღ✿◈、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ღ✿◈、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ღ✿◈。
第八十五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以预告图形式发布的区域预报应当包括低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和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ღ✿◈。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的低层区域预报应当采用GAMET格式ღ✿◈。
第八十七条高空风ღ✿◈、高空温度预告图的发布间隔不大于12小时ღ✿◈,重要天气预告图的发布间隔不大于6小时k8凯发官网ღ✿◈,GAMET形式的区域预报发布间隔不大于6小时ღ✿◈。
第八十八条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发生或预期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ღ✿◈,以及这些天气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ღ✿◈。
第八十九条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ღ✿◈、发布重要气象情报ღ✿◈。重要气象情报应当以“SIGMET” 标明ღ✿◈。
第九十条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在有效时段开始前4小时内发布ღ✿◈。有关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ღ✿◈,应当在有效时段开始前12小时内尽早发布ღ✿◈。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重要气象情报应当至少每6小时更新一次ღ✿◈。
第九十一条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超过4小时ღ✿◈,在出现火山灰云和热带气旋的情况下ღ✿◈,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应当延长到6小时ღ✿◈。
第九十二条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ღ✿◈,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一份重要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重要气象情报ღ✿◈。
第九十三条气象监视台应当与相关航空情报部门保持密切合作ღ✿◈,以保证重要气象情报中和航行通告中包含的火山灰情报一致ღ✿◈。
第九十四条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未包括在已发布的低空飞行区域预报中有关航路上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ღ✿◈,以及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作出简要说明ღ✿◈。
第九十五条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气象情报制作的规定以缩写明语形式制作ღ✿◈、发布低空气象情报ღ✿◈。低空气象情报应当以“AIRMET”标明ღ✿◈。
第九十七条当有关的天气现象在该地区不再出现或预期不再出现时ღ✿◈,气象监视台应当发布一份低空气象情报以取消相应的低空气象情报ღ✿◈。
第九十九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依据机场警报的发布规定和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ღ✿◈、运行方式ღ✿◈、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ღ✿◈,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ღ✿◈、空中交通服务部门ღ✿◈、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本机场的机场警报发布标准ღ✿◈。
第一百条当机场范围内发生或者预期发生达到发布机场警报标准的重要天气时ღ✿◈,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机场警报的制作规定制作发布机场警报ღ✿◈。
第一百零三条风切变警报应当对观测到的或者预期出现的风切变作出简要说明ღ✿◈,对可能严重影响跑道道面及其上空500 米以下的处于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阶段ღ✿◈、进近着陆ღ✿◈、起飞爬升或盘旋进近的航空器的风切变作出简要说明ღ✿◈。
第一百零四条机场跑道区ღ✿◈、进近着陆区及起飞爬升区发生或者预期发生风切变时ღ✿◈,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发布风切变警报ღ✿◈。
第一百零七条在使用自动探测设备探测风切变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ღ✿◈,由自动探测设备分发风切变告警ღ✿◈。
第一百零八条风切变告警应当提供关于观测到的如下风切变的最新简要情报ღ✿◈:可能对最后进近航径上或最初起飞航径上的航空器以及在跑道上进行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的航空器造成不利影响的ღ✿◈,风的变化达到风切变告警标准的风切变ღ✿◈。
第一百一十条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ღ✿◈、着陆预报ღ✿◈、起飞预报ღ✿◈、区域预报ღ✿◈、重要气象情报ღ✿◈、低空气象情报ღ✿◈、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ღ✿◈、航空器观测报告ღ✿◈、机场预报ღ✿◈、着陆预报ღ✿◈、区域预报ღ✿◈、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的规定ღ✿◈,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ღ✿◈、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ღ✿◈、网络等有效手段交换飞行气象情报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场气象站ღ✿◈、机场气象台ღ✿◈、地区气象中心ღ✿◈、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承担回复有关机场气象站ღ✿◈、机场气象台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义务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ღ✿◈、民航华东地区气象中心ღ✿◈、民航中南地区气象中心接收的世界区域预报中心发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存入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本机场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发往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站应当将本机场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发往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ღ✿◈。
参加境外双边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ღ✿◈;参加境外双边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站应当将机场天气报告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机场气象台应当将着陆预报及附着该着陆预报的机场天气报告一起发往本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收到境内和境外有关的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ღ✿◈,并分别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ღ✿◈、机场预报公报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航空器观测报告公报ღ✿◈,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二十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本地区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发布本地区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ღ✿◈、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ღ✿◈,并发往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制作的本地区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发往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ღ✿◈,立即向民航气象中心ღ✿◈、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航气象中心收到境内和境外有关的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民航气象中心收到参加国际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后ღ✿◈,应当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ღ✿◈,不迟于整点后五分钟或者半点后五分钟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ღ✿◈。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ღ✿◈,按规定立即转发ღ✿◈;机场天气报告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每小时将国内的例行航空器观测报告编辑成公报ღ✿◈,向境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收到特殊航空器观测报告ღ✿◈,应当立即转发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参加国际交换的有效时段为24或30小时的机场预报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ღ✿◈,并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小时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按规定立即转发机场预报更正报ღ✿◈、机场预报修订报ღ✿◈、机场预报公报发出后收到的参加国际交换的机场预报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或者气象服务机构索取所需的机场天气报告ღ✿◈、机场预报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对收到的世界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预报产品进行处理ღ✿◈,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三十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处理收到的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ღ✿◈,发布全国范围的中层和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并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机场气象站发布规定范围的中层和高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各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以及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ღ✿◈,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各地区气象中心发布的GAMET格式区域预报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ღ✿◈,立即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转发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气象监视台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的规定将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及其他有关情报发往本飞行情报区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ღ✿◈、境内气象监视台ღ✿◈、民航气象中心和境外相关气象监视台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当适时ღ✿◈、有效ღ✿◈。当已经提供的气象情报出现修订或者更正时ღ✿◈,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修订或者更正的气象情报ღ✿◈。
基本气象服务是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规定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的过程ღ✿◈。特订气象服务是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特定需求向其提供基本气象服务以外的特订气象服务的过程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基本气象服务ღ✿◈。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用户特定需求按照服务协议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特订气象服务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为所在机场起飞的飞行机组提供天气讲解ღ✿◈、咨询和飞行气象文件及展示气象资料ღ✿◈;机场气象站应当为由本机场起飞的飞行机组提供天气讲解和飞行气象文件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机场气象台为飞行机组提供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机场气象台为国际航班飞行机组提供的重要天气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气象中心发布的中国区的重要天气预告图ღ✿◈。
(一)起飞机场ღ✿◈、目的地机场ღ✿◈,以及起飞ღ✿◈、航路和目的地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ღ✿◈、着陆预报和机场预报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在讲解时认为机场气象情况的变化与飞行气象文件中所包括的机场预报有差异时ღ✿◈,应提示飞行机组成员注意这种差异ღ✿◈。讲解时涉及差异的部分必须予以记录ღ✿◈,该记录应提供给运营人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向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飞行计划所需的高空风ღ✿◈、高空温度ღ✿◈、重要天气现象等区域预报ღ✿◈,其他气象情报应当尽快提供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向由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起飞前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以飞行气象文件的形式提供ღ✿◈。飞行气象情报包括下列内容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采用下列形式向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飞行气象文件ღ✿◈:
(一)高空风ღ✿◈、高空温度的预报和航路上预期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用预告图形式ღ✿◈,低空区域预报也可以采用缩写明语形式ღ✿◈;
1.机场管制塔台所在机场的电码格式ღ✿◈、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ღ✿◈、趋势预报ღ✿◈、机场预报ღ✿◈、实时的气压ღ✿◈、风向ღ✿◈、风速ღ✿◈、温度ღ✿◈、湿度ღ✿◈、跑道视程数据ღ✿◈;
1.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机场的电码格式ღ✿◈、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ღ✿◈、趋势预报ღ✿◈、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ღ✿◈;
2.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ღ✿◈、低空气象情报ღ✿◈、风切变警报及告警ღ✿◈、机场警报ღ✿◈、航空器观测报告ღ✿◈;
1.管制区内各机场的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ღ✿◈、趋势预报ღ✿◈、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和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内其他的气象情报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向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与机场运行有关的如下气象情报ღ✿◈:
第一百六十条为搜寻救援提供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整个搜寻救援活动中与搜寻和救援部门保持联系ღ✿◈。
属于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气象设备许可管理范围的民用航空气象设备在未取得相应许可前不得投入使用ღ✿◈。
第一百六十五条机场气象台应当配置基本的气象探测和观测ღ✿◈、气象资料收集处理ღ✿◈、气象产品制作ღ✿◈、飞行气象情报交换与气象服务等气象设施设备ღ✿◈:
(一)基本的气象探测和观测设备是指包括测量ღ✿◈、处理ღ✿◈、显示能见度ღ✿◈、风向ღ✿◈、风速ღ✿◈、云高ღ✿◈、温度ღ✿◈、气压ღ✿◈、湿度ღ✿◈、跑道视程和降水等气象要素量值的设备及附属设备和软件ღ✿◈;
(二)基本的气象资料收集处理设备包括机场气象观测资料处理系统ღ✿◈、气象资料接收处理系统ღ✿◈、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ღ✿◈、资料存储设施ღ✿◈;
(三)基本的气象产品制作设备包括机场天气报告编制发布系统ღ✿◈、机场预报制作系统ღ✿◈、气候志或者气候概要编制系统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使用的气象设施ღ✿◈、设备ღ✿◈、运行系统应当具有符合有关防雷规范的防雷设施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为民用航空气象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ღ✿◈,应当保证飞行气象情报和资料传递渠道的畅通ღ✿◈,以满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需求ღ✿◈。
第一百七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使用的气象设备应当持续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ღ✿◈,安装在机场飞行区的气象设备应当在设备开放运行前按规定获得批准ღ✿◈。
第一百七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ღ✿◈,保持设施设备运行的技术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探测设施ღ✿◈、气象情报收集与交换专用设施和航空天气预报制作专用设施不得在无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与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设备直接连接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的规定对所属设备ღ✿◈、仪器ღ✿◈、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ღ✿◈。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ღ✿◈、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ღ✿◈、仪器ღ✿◈、仪表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设备技术档案ღ✿◈,气象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组成ღ✿◈、启用时间ღ✿◈、维护维修记录ღ✿◈、检定或者校准记录等内容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环境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探测环境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为了促进民用航空气象先进技术的发展ღ✿◈,首次应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和观测的设备ღ✿◈,应当进行实验运行ღ✿◈。
通过实验运行并经民航局组织的专家组测试或评估ღ✿◈,能满足运行要求的设备ღ✿◈,方可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工作ღ✿◈。
实验验证是指通过仿真手段对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验证ღ✿◈。实验验证应当在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指定的实验场所进行ღ✿◈。
实验验证由民航局组织的专家组实施ღ✿◈,试验验证由设备生产厂家提出ღ✿◈,由科研机构ღ✿◈、院校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具体实施ღ✿◈。试验验证不得影响正常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ღ✿◈。
第一百八十条民航气象中心k8凯发官网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并且配备专用设备ღ✿◈,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保存ღ✿◈、处理ღ✿◈、使用涉密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ღ✿◈,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机构的常规气象资料ღ✿◈、自动气象站资料ღ✿◈、天气雷达资料ღ✿◈、数值预报产品资料ღ✿◈、航危报以及其他各种气象资料ღ✿◈。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ღ✿◈,通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ღ✿◈、航空固定电信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各种气象资料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地面观测总簿分为月总簿ღ✿◈、年总簿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凡配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ღ✿◈,应当进行24小时全项或缺项统计ღ✿◈,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月总簿和年总簿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ღ✿◈: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ღ✿◈。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ღ✿◈,应当编制机场气候概要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ღ✿◈,相应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机场气候志或者机场气候概要ღ✿◈。
第一百九十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ღ✿◈。
第一百九十一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在机场运行前完成临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ღ✿◈,并将资料移交给机场气象台或机场气象站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将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机场气候志或者机场气候概要以电子文档形式汇交至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各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机场气候志和机场气候概要以电子文档形式汇交至民航气象中心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对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ღ✿◈、机场气候志和机场气候概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撤销时ღ✿◈,应当将保存的全部资料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移交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ღ✿◈:永久ღ✿◈、长期ღ✿◈、短期ღ✿◈、暂时四个档次ღ✿◈。长期保存的期限为30年ღ✿◈,短期保存的期限为5年ღ✿◈,暂时保存的期限至少30天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将永久ღ✿◈、长期ღ✿◈、短期保存的资料登记造册ღ✿◈,并编制必要的索引ღ✿◈,由资料管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ღ✿◈。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纸质形式或者机读载体形式保存民用航空气象资料ღ✿◈,永久保存的纸质资料应当以机读载体形式备份ღ✿◈。
第二百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分类ღ✿◈、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ღ✿◈,保持其有机的联系ღ✿◈,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ღ✿◈、立卷ღ✿◈,按不同载体ღ✿◈,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内ღ✿◈;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ღ✿◈、准确ღ✿◈、连续ღ✿◈、清晰ღ✿◈。
第二百零一条以磁带ღ✿◈、磁盘ღ✿◈、光盘ღ✿◈、计算机硬盘等保存的机读载体资料ღ✿◈,其读取设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ღ✿◈。
第二百零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机读载体资料备份保存ღ✿◈,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的介质使用期限ღ✿◈、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期检查ღ✿◈,进行清洁ღ✿◈、复制或者迁移ღ✿◈,并做好记录ღ✿◈。在复制或者迁移过程中要注意对资料的保护ღ✿◈,防止资料丢失和计算机病毒侵害ღ✿◈。
第二百零三条存放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备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ღ✿◈、防火ღ✿◈、防水ღ✿◈、防有害生物ღ✿◈、防尘ღ✿◈、防污染ღ✿◈、防晒ღ✿◈、防磁ღ✿◈、防雷ღ✿◈、防盗等功能ღ✿◈。
存放纸质资料ღ✿◈,应当根据保存环境的情况定期检查ღ✿◈,进行除尘ღ✿◈、除湿ღ✿◈、杀虫ღ✿◈、修复或者复制等技术处理ღ✿◈,并做好记录ღ✿◈。
第二百零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保存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丢失时ღ✿◈,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弥补ღ✿◈。
第二百零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查验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保存期限ღ✿◈,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按照规定实施销毁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
第二百零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销毁资料应当填制销毁清册ღ✿◈。清册应当包括ღ✿◈:销毁资料的序号ღ✿◈、名称ღ✿◈、编号ღ✿◈、密级ღ✿◈、数量ღ✿◈、来源ღ✿◈、编制单位ღ✿◈、编制时间ღ✿◈、销毁理由ღ✿◈、销毁时间和销毁方式以及相关人的签名栏等项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ღ✿◈。
第二百零七条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中心ღ✿◈、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业务运行管理的规定保存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的资料ღ✿◈。
第二百零八条有关飞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ღ✿◈,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ღ✿◈。
第二百一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有关飞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ღ✿◈。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建立质量管理的目标ღ✿◈、程序ღ✿◈、过程以及质量管理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保证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气象情报在地域和空间范围ღ✿◈、格式和内容ღ✿◈、时间和发布频次ღ✿◈、有效时段以及测量k8凯发官网ღ✿◈、观测的精确度和预报的准确度ღ✿◈、情报交换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ღ✿◈。
第二百一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资源主要包括组织机构ღ✿◈、人力资源ღ✿◈、设施设备ღ✿◈、工作环境等ღ✿◈。
第二百一十八条民用航空机场未按第十二条规定设置气象服务机构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设置ღ✿◈,逾期未设置的ღ✿◈,对该民用航空机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机场气象台ღ✿◈、机场气象站的气象观测人员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布机场天气报告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所在的单位限期改正ღ✿◈,错或漏发布机场天气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气象台ღ✿◈、气象站所在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条气象监视台违反第八十九条规定发布重要气象情报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人为责任原因错或漏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气象监视台所在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场气象台违反第一百条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发布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人为责任原因漏发布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气象台所在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二条机场气象台违反第六十七条ღ✿◈、第六十八条ღ✿◈、第六十九ღ✿◈、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机场预报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机场气象台迟发或漏发布机场预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机场气象台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三条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违反第八十二条ღ✿◈、第八十三条规定发布区域预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迟发或漏发布区域预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民航气象中心ღ✿◈、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换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错误或漏交换民用航空气象情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未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基本气象服务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六条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六十三条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第一百六十五条ღ✿◈、第一百七十条ღ✿◈、第一百七十四条ღ✿◈、第一百七十六条ღ✿◈、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配备和使用气象设备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民用机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二百二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运行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ღ✿◈;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ღ✿◈,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行ღ✿◈。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ღ✿◈。2005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同时废止ღ✿◈。
二ღ✿◈、低空气象情报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ღ✿◈,该情报中的天气现象未包含在为有关的飞行情报区(或其分区)的低空飞行发布的情报中ღ✿◈。
十一ღ✿◈、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具有气象情报和气象资料的收集ღ✿◈、处理ღ✿◈、交换ღ✿◈、备供ღ✿◈、存贮ღ✿◈、显示等功能的系统ღ✿◈,包括通信子系统ღ✿◈、数据库子系统ღ✿◈、信息处理子系统ღ✿◈、网络子系统ღ✿◈、监控子系统ღ✿◈、应用和服务子系统等ღ✿◈。
十二ღ✿◈、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航空运营人ღ✿◈、空中交通服务部门ღ✿◈、搜寻与援救服务部门ღ✿◈、航空情报服务部门ღ✿◈、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航空活动主体及有关部门ღ✿◈。
十三ღ✿◈、能见度观测人员在正常视力情况下ღ✿◈,在白天ღ✿◈,以天空作背景ღ✿◈,能看到和辨认出在地面附近一个大小适度的黑色目标物的最大距离ღ✿◈;在夜间ღ✿◈,则为能看到和识别中等强度的灯光的最大距离ღ✿◈。
十四ღ✿◈、预告图在地理图上用绘图方式表明特定时间或时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气象要素的预报ღ✿◈。
十六ღ✿◈、跑道视程(RVR)在跑道中线的航空器上ღ✿◈,飞行员能够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者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ღ✿◈。
十七ღ✿◈、气象要素表示大气状况的各种物理量和天气现象的统称ღ✿◈,主要有:气压ღ✿◈、气温ღ✿◈、湿度ღ✿◈、风ღ✿◈、云ღ✿◈、能见度和各种天气现象ღ✿◈。
二十三ღ✿◈、气象监视台指定为飞行区域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ღ✿◈,该部门负责将出现或预期出现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殊危险天气情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及其他气象情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ღ✿◈。
二十四ღ✿◈、气象探测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ღ✿◈、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ღ✿◈。
二十六ღ✿◈、世界区域预报中心(WAFC)编制和发布全球的数字式重要天气预报和高空预报ღ✿◈,它通过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适当手段直接提供给各国ღ✿◈。
二十七ღ✿◈、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各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使用统一标准的形式ღ✿◈,提供航空气象预报的世界范围的系统ღ✿◈。
二十九ღ✿◈、重要气象情报(SIGMET)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ღ✿◈。
三十ღ✿◈、重要气象设施设备直接测量飞行气象情报有关的气象要素的设备ღ✿◈、仪器ღ✿◈、仪表麻豆文化传媒一区ღ✿◈、系统和制作ღ✿◈、发布及提供飞行气象情报的设备和系统ღ✿◈。
三十一ღ✿◈、主导能见度观测到的至少在四周一半或机场地面一半的范围内所达到的最大能见度值ღ✿◈。这些区域可由连续的或不连续的扇区组成ღ✿◈。
三十二ღ✿◈、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从事气象探测ღ✿◈、预报ღ✿◈、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ღ✿◈、气候资源利用ღ✿◈、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机构ღ✿◈。
三十三ღ✿◈、天气会商由一名以上气象预报员经过对所得到的气象资料进行分析ღ✿◈、讨论得出统一天气预报结论的过程ღ✿◈。
三十六ღ✿◈、GAMET区域预报使用缩写明语ღ✿◈,为在飞行情报区(或分区)的低空飞行所作的区域预报ღ✿◈,由有关气象当局指定的气象台制作ღ✿◈,并按有关的气象当局间的协议与邻近飞行情报区中的气象台进行交换ღ✿◈。
三十七ღ✿◈、机场预报制作系统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利用所得到的气象资料制作天气预报及其产品的系统ღ✿◈。
四十ღ✿◈、对比观测新建的自动观测系统与气象观测员人工观测或已开放的自动观测系统/自动观测站同步进行观测ღ✿◈,并对所得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分析的过程ღ✿◈。
四十一ღ✿◈、业务指导产品民航气象中心和地区气象中心制作并发布的用于指导地区气象中心或机场气象台制作有关飞行气象情报的预报产品ღ✿◈。凯发K8国际ღ✿◈,系统柜ღ✿◈,凯发官网首页ღ✿◈,极简轻奢